《规定》共六个部分。《规定》的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农业保险精算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定》的第二、三、四部分,明确了农业保险的精算规则,包括费率的构成、费率回溯调整和保费不足准备金评估。《规定》通过明确农业保险费率中的基准纯风险损失率、附加费率和费率调整系数三要素的使用,实现农业保险价格围绕风险进行有管理的浮动。《规定》将财政补贴性产品的费率调整系数浮动范围限制在[0.75-1.25],其他产品的浮动范围限制在[0.5-1.5],有利于农业保险平稳可持续发展。《规定》的第五、六部分,主要明确公司总精算师的职责和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