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利益 | 保险金额 (人民币:元) |
保险责任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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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划 | 升级计划 | ||
孕妇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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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及伤残 |
10万 |
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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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伤残保险金(伤残根据伤残等级按比例赔付),且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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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身故 |
10万 |
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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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生效之日起30日后,因下列原因身故,保险人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按保险单上本附加保险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1)妊娠期间疾病身故;2)分娩之日起42天内因分娩或分娩并发症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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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疾病津贴 |
1万 |
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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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生效之日起30日后首次发病,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条款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妊娠疾病(详见条款),保险人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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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难产津贴 |
1000 |
2000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选择以正常分娩(见条款释义)方式进行分娩,但在符合本合同约定医疗机构的分娩室内接生过程中,因第二产程(见条款释义)延长(见条款释义)出现孕妇生命体征恶化或胎儿出现宫内窘迫,必须临时改行剖宫产手术分娩,保险人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
意外终止妊娠慰问津贴 |
500 |
1000 |
保险期间内,自生效之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妊娠被迫终止,保险人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
母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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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津贴 |
1万 |
2万 |
在保险期间内,连带被保险人(见条款释义)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条款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且被分娩之日起30日后仍存活,保险人将以保险单载明的新生儿畸形保险金金额为基数,按《先天畸形给付比例表》所列先天畸形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疾病津贴保险金。 |
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手术费用补偿 |
4万 |
8万 |
在保险期间内,连带被保险人(见条款释义)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条款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且被分娩之日起30日后仍存活,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手术治疗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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