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利益 | 保险金额 (人民币:元) |
保险责任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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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划 | 升级计划 | ||
孕妇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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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及伤残 |
10万 |
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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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本项责任适用条款约定向(主)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伤残根据伤残等级按比例赔付),且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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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身故 |
10万 |
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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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主)被保险人自本保障生效之日起30日后,因下列原因身故,保险人依据本项责任适用条款约定,按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本项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生育身故保险金:
1)妊娠期间疾病身故; 2)分娩之日起42天内因分娩或分娩并发症身故。 |
妊娠疾病津贴 |
1万 |
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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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主)被保险人自本保障生效之日起30日后首次发病,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保障所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妊娠疾病,保险人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主)被保险人给付妊娠疾病津贴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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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难产津贴 |
1000 |
2000 |
在保险期间内,(主)被保险人选择以正常分娩方式进行分娩,但在符合本项责任适用条款约定医疗机构的分娩室内接生过程中,因第二产程延长出现孕妇生命体征恶化或胎儿出现宫内窘迫,必须临时改行剖宫产手术分娩,保险人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主)被保险人给付妊娠难产津贴保险金。 |
意外终止妊娠慰问津贴 |
500 |
1000 |
在保险期间内,自本保障生效之日起90日后,(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妊娠被迫终止,保险人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主)被保险人给付意外终止妊娠慰问津贴保险金。 |
母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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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津贴 |
1万 |
2万 |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障连带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项责任适用条款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且被分娩之日起30日后仍存活,保险人将以保险单载明的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津贴保险金金额为基数,按本项责任适用条款中《先天畸形给付比例表》所列先天畸形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连带被保险人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津贴保险金。 当连带被保险人被诊断出两种或两种以上先天性畸形疾病时,保险人仅给付一项比例最高的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津贴保险金。 对于本项责任适用条款中《先天畸形给付比例表》所约定的任一先天性畸形,保险人在给付该种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津贴保险金后,对该种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津贴保险金责任随即终止。 |
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手术费用补偿 |
4万 |
8万 |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障连带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项责任适用条款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且被分娩之日起30日后仍存活,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手术治疗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手术费用医疗保险金。 |
注:
若您选择本保险产品的孕妇版(标准计划或升级计划),该计划不包含新生儿相关保障责任,无连带被保险人。
若您选择本保险产品的母婴版(标准计划或升级计划),该计划包含新生儿相关保障责任,投保时确定的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主被保险人分娩的符合约定条件的活体新生儿为连带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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