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利益 | 保险金额(人民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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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选方案A | 优选方案B | 青铜计划 | 白银计划 | 黄金计划 | 钻石计划 | |||||||
司机
|
乘客
|
司机
|
乘客
|
司机
|
乘客
|
司机
|
乘客
|
司机
|
乘客
|
司机
|
乘客
|
|
意外伤害保险/座 |
5万
|
10万
|
20万
|
10万
|
30万
|
15万
|
50万
|
20万
|
100万
|
30万
|
||
医疗费用/座, 其中自费项目限额 |
0.5万
|
0.8万
|
2万
|
1万
|
3万
|
1.5万
|
5万
|
2万
|
8万
|
3万
|
||
不扩展自费项目
|
不扩展自费项目
|
不扩展自费项目
|
0.6万
|
0.3万
|
1万
|
0.4万
|
1.6万
|
0.6万
|
||||
住院津贴保额/座 |
50/天
|
50/天
|
50/天
|
100/天
|
100/天
|
200/天
|
||||||
重症住院津贴/座 |
0
|
0
|
100/天
|
150/天
|
200/天
|
300/天
|
||||||
陪伴护理津贴/座 |
0
|
0
|
50/天
|
100/天
|
100/天
|
100/天
|
||||||
骨折内固定术/座 |
0
|
1000
|
1000
|
2000
|
3000
|
5000
|
||||||
紧急医疗转运/车 |
0
|
2万
|
5万
|
10万
|
15万
|
20万
|
||||||
扩展临停期间责任 |
扩展
|
扩展
|
扩展
|
扩展
|
扩展
|
扩展
|
||||||
适用特约(序号) |
1.2.3.10
|
1.2.3.4.5.10
|
1.2.3.4.6.10
|
1.2.3.4.7.10
|
1.2.3.4.8.10
|
1.2.3.4.9.10
|
特别约定(根据以上方案进行匹配)
序号 | 特别约定内容 |
---|---|
1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保单上列明的交通工具运行时需要临时停靠或检修、维护离开原来的交通工具至重新乘坐过程中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根据主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临时停靠或检修、维护指保单上列明的交通工具进行故障清理、检修、维护或其他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载明的情形。 |
2
|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金申请人提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索赔时,如果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保险人将对剩余部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如果没有从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保险人将按80%的比例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 |
3
|
本保险中的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车辆为非营运的客车,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无年龄限制。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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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需要国内救援请拨打电话:021-80355707。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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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单的《意外险附加紧急医疗转运扩展条款》每座保额2万元,每车保额2万元。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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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单的《意外险附加紧急医疗转运扩展条款》每座保额5万元,每车保额5万元。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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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单的《意外险附加紧急医疗转运扩展条款》每座保额10万元,每车保额10万元。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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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单的《意外险附加紧急医疗转运扩展条款》每座保额15万元,每车保额15万元。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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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单的《意外险附加紧急医疗转运扩展条款》每座保额20万元,每车保额20万元。 |
10 |
本保险项下每辆车仅限选择一个投保方案且只能投保一份。若同一车辆在我司投保2份(或以上),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将按照保险金额最高者进行赔偿,并对超出投保份数的保险单作全额退保处理。 |
保险责任 | 简介 |
---|---|
意外伤害保险 |
(一)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本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本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的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人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三百六十五天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医院因治疗该身体伤害所发生的实际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不含保险合同签发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保险人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如果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保险人将对剩余部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如果没有从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保险人将按80%的比例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 |
自费项目 |
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并经医院确诊必须进行治疗的,对于其在医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由注册医师开具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将按照主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免赔条件、给付比例及责任限额给付保险金。 |
住院津贴保额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所发生的实际、合理的住院天数乘以保险合同上列明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进行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累计给付被保险人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总天数以180天为限。 |
重症住院津贴/座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保险人按照所发生的实际、合理的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乘以保险合同上列明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在保险合同范围内给付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同一住院事故的“重症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天数以30天为限。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累计给付“重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达到90天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
陪伴护理津贴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按照所发生的实际、合理的住院天数乘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每日陪护人员津贴金额进行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累计给付被保险人的陪护人员津贴保险金的总天数以180天为限。 |
骨折内固定术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骨折,且骨折后进行了内固定术治疗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骨折内固定术特别津贴。 |
紧急医疗转运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经保险人认可的 “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送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人送至当地或其他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经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送返必要的,则将被保险人送返至其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运送和送返费指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费用。运送和送返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保险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若实际费用超过该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负责支付。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扩展临停期间责任 |
被保险人的交通工具运行时需要临时停靠或检修、维护离开原来的交通工具至重新乘坐过程中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根据主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临时停靠或检修、维护指保单上列明的交通工具进行故障清理、检修、维护或其他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载明的情形。 |
答:跟车不跟人,谁开都能赔;无论您是全家出游,还是商务出行,无论是司机,还是乘客,利宝保险安行天下一款为司机、乘客保驾护航,出行无忧的产品;该产品方案多,价格低,保障全面,总有一款适合您。
2. 这款产品的保险责任是什么?
答: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本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
驾驶:驾驶人进入车辆驾驶座位时开始,至其身体离开驾驶座位时终止
乘坐:从乘客进入车厢开始,至其身体离开车厢时终止。
3. 你们对医院有限制吗?
答:要求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2、索赔资料指引(具体根据本产品对应的保障项目确定所需要的资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意外医疗保险金申请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的原始收据及明细;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申请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或住院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客服电话:400-180-6626 转 2
客服QQ:2892247489